UDRP规则详解: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全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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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3 05:54 616阅读
本规则由ICANN董事会于2009年10月30日通过,适用于2010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投诉案件。此前提交的案件仍适用旧版规则。UDRP相关争议解决机构可在2010年3月1日前公布新规则。
根据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进行的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约束。若两者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定义
送达
投诉
投诉通知
答辩
专家组的指定及裁决期限
独立与公正
当事人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案件移交专家组
专家组的一般权利
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进一步陈述
当庭听证
缺席
专家组裁决
裁决送达当事人
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事由
诉讼程序的效力
费用
责任免除
修订
本规则中关键术语定义如下:
投诉人:提起域名注册争议的一方。
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交互管辖法域:指注册商总办事处所在地法院,或投诉提交时Whois数据库中域名持有人地址所在地的法院。
专家组: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负责裁定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个人。
当事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政策》: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已纳入注册协议。
争议解决机构:由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名单详见ICANN官网。
注册商:为被投诉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签订的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恶意利用《政策》企图剥夺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不得与《政策》或本规则冲突。
书面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向被投诉人送达的程序开始通知,不包含投诉书本身。
(a) 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当被投诉人确实收到或争议解决机构完成以下行为后,责任解除:
(i) 向Whois信息中的域名持有人、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注册商提供的缴费联系人发送书面通知;
(ii) 通过电子邮件向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postmaster@争议域名以及该域名所解析的有效网页上的邮箱地址发送投诉书及附件;
(iii) 向被投诉人自行提供的所有邮箱地址发送投诉书及附件。
(b) 其他文件应通过互联网或当事人选定的合理方式传送。
(c) 向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文件需按《补充规则》要求进行。
(d) 文件语言需符合第11条规定。
(e) 任何一方可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和注册商更新联络信息。
(f) 文件送达日期认定:互联网传送以传送日期为准;传真以确认书日期为准;邮寄以收据日期为准。
(g) 期限从文件视为送达的最早日期起算。
(h) 文件传送需抄送相关方。
(i) 传送方有义务记录传送情况。
(j) 若收到未送达通知,应立即告知专家组或争议解决机构。
(a) 任何个人或实体可向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机构可能因工作量暂停受理。
(b) 投诉书及附件应以电子形式提交,内容需包括:
(i) 请求依据《政策》和本规则裁决;
(ii) 投诉人及授权代表的联络信息;
(iii) 首选通讯方式;
(iv) 选择一人或三人专家组,如选三人需提供三名候选专家;
(v) 被投诉人名称及已知联络信息;
(vi) 争议域名;
(vii) 投诉时域名的注册商;
(viii) 投诉所涉及的商标或服务商标;
(ix) 投诉理由:域名与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x) 寻求的救济方式;
(xi) 其他相关诉讼程序;
(xii) 声明已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及附件;
(xiii) 声明如有异议将提交交互管辖法域法院;
(xiv) 附有法定声明并电子签署;
(xv) 提交证据文件及目录。
(c) 可对同一持有人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
(a) 争议解决机构审查投诉书形式合规后,在收到费用后3日内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及通知。
(b) 如投诉书有形式缺陷,投诉人需在5日内纠正,否则视为撤销。
(c) 行政程序自完成送达之日起开始。
(d) 争议解决机构立即通知各方、注册商及ICANN程序开始日期。
(a) 被投诉人应在程序开始后20日内提交答辩。
(b) 答辩书需包含反驳理由、被投诉人联络信息、通讯方式、专家组选择意向、其他诉讼程序、送达声明及法定声明等。
(c) 若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需承担一半费用,否则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d) 被投诉人可请求延长答辩期限。
(e) 未提交答辩时,专家组通常依据投诉书裁决。
(a) 争议解决机构应公布专家名单及资历。
(b) 若未选择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在答辩期满后5日内指定一人专家组。
(c) 若任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按程序指定三位专家。
(d) 投诉人需在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后5日内提交候选专家名单。
(e) 争议解决机构从双方提供的候选名单中指定专家,或从自身名单中指定。
(f) 专家组指定后,争议解决机构通知双方提交日期,专家组应在该日期前提交裁决。
专家应独立公正,并在接受委任前披露可能影响独立公正的情况。如有新情况,需立即披露,争议解决机构可指定他人代替。
当事人不得与专家组单方面联络,所有沟通需通过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案件经办人。
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立即移交案件。
(a) 专家组依照《政策》和本规则进行程序。
(b) 保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c) 确保程序快速进行,可延长时限。
(d) 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
(e) 可合并审理多个域名争议。
(a) 程序语言通常与注册协议语言一致,除非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决定。
(b) 专家组可要求提供非程序语言文件的翻译。
专家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陈述或文件。
通常不举行当庭听证,除非专家组认为必要。
(a) 当事人不遵守时限,专家组继续程序并作出裁决。
(b) 当事人不遵守要求,专家组可作出适当推论。
(a) 专家组依据陈述、证据及适用法律裁决。
(b) 通常应在任命后14日内提交裁决。
(c) 三人专家组按多数意见裁决。
(d) 裁决应书面记载理由、日期及专家姓名。
(e) 若认定投诉为恶意(如反向域名侵夺),应在裁决中声明。
(a) 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裁决后3日内发送给各方、注册商及ICANN。
(b) 争议解决机构在公开网站上公布裁决全文,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
(a) 当事人和解可终止程序。
(b) 程序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时,专家组可终止,除非一方提出合理反对。
(a) 若出现相关诉讼,专家组可决定暂停、终止或继续行政程序。
(b) 当事人提起诉讼需立即通知专家组和争议解决机构。
(a) 投诉人需支付基本费用,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时需承担一半。
(b) 未缴费前争议解决机构不处理投诉。
(c) 10日内未收到费用视为撤销投诉。
(d) 特殊情况下(如当庭听证)可要求额外费用。
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不对程序中的行为或疏忽承担责任,但故意不当行为除外。
本规则自投诉提交时生效,修订需获得ICANN明确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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